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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签约经销

本公司所示之经销是指通过本公司经销商资格考察的个人或团体采用专卖店、专卖柜台等专卖形式来单一经销我公司产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申请专卖经销本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
3、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4、 愿意遵守本公司专卖经销的相关规定。


经销事项


以下数字均为以出厂价为计量依据。月进货额为经销商平均每月应达到的进货量,每三个月核定一次。
1.经销方式:普通经销商;签约经销商。
2.经销价格:以出厂价作为对经销商的结算价格。每月进货额在1万元(含)以上,按出厂价90%结算。
3.付款方式:订货前先行付款,方式由经销商自定。
4.运输方式:由经销商自提或厂方代办托运,运费由经销商负担。
5.普通经销商适用事项
5.1经销商
5.1.1月进货额2000 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5.1.2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5.2厂 方
5.2.1在经销商狭义经营网点不再发展经销商。
5.2.2在网站上登录普通经销商名录。
6.签约经销商适用事项
6.1经销商
6.1.1月进货额5000元(含)以上。
6.1.2原则上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6.1.3有固定经营网点或出货渠道。
6.1.4不得向厂方其他代理商代理区域或经销商狭义经销网点提供货源。
6.1.5每季度向厂方提交一份市场报告,包括:销售情况、客户及顾客意见反馈、广告资料、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
6.2厂 方
6.2.1在经销商狭义经营网点不再发展经销商。
6.2.2产品在不损坏、不弄脏、不褪色、不变形的情况下,可予以等价调换其他产品,但时间不得超过30天,由此而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负担。
6.2.3视经销商的需要,厂方可为经销商代为培训营业员(地点:北京)
6.2.4为经销商提供以厂方名义承接大宗订货的方便,协助经销商在其他区域经销或代理。
6.2.5在中国结网站上为经销商做文字及图片介绍。
7.以上条款为原则性之规定,在具体经销时可就具体情形适当调整。
8.以上条款每半年修订一次,有效期为制定之日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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